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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初审 列举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时间:2016-12-19 15:47:35

现实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市场影响力,强制商家只能与其合作,限制甚至剥夺其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作的机会。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提出禁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用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此外,草案还列举另外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攻击或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若违反上述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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