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商形态差别的意义
电商有B2B、B2C、C2C三种典型模式。
B2B 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他们使用互联网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
B2C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零售模式。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个人间的电子商务行为。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种商品,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应该是根据电商分类规则,百科的说法是:微商从模式上来说主要分为两种:基于微信公众号的微商称为B2C微商,基于朋友圈开店的称为C2C微商。
微商B2C环节:由货物供应者(包括厂商、供货商、品牌商)提供一个微信上搭建的统一移动商城直接面向消费者,负责产品的管理、发货与产品售后服务。
系统划分为三大角色,分别是供货商(品牌厂商)、分销商(品牌厂商的线下渠道)和微客(粉丝和消费者)。
对于拥有完善的线下销售渠道的供货商来说,SDP系统(社会化分销体系)可以帮助供货商给分销商开设独立后台,每个分销商可以获得有唯一参数标识的二维码,供货商通过二维码管理 系统进行管理,消费者通过二维码进入品牌统一后台,分销商可以管理自己引导的粉丝、订单,永久参与分成,解决线上线下的利益分成问题。
没有庞大线下资源的商家,可以SDP升级版本“微客”系统发展分销。微客将商品分享至朋友圈,其他消费者通过链接购买商品,微客可以直接拿到佣金,微客核心是分成不分级以规避法 律风险。
微商C2C环节:微商C2C环节是由微客个人端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等。微客属于移动端商城插入的个人分销的功能,通过熟人关系链实现口碑传播,一旦有人通过 该链接进行交易,微客就能获得佣金,且佣金无需人力结算,SDP自动进行分账。
分析:
如果电商分类法是科学的,可以作为标准,那么:
很明显:分销商和微客执行相同的分销功能而不是消费(微客也不是粉丝与消费者),微商B2C中C(分销商和微客)与电商B2C中C(终端消费者)显然不一致,微商的B2C定义更接近电商 分类中B2B的含义,也许是因为有个人参与分销借用了B2C称呼。
实践中,分销商甚至个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搭建一个B2C分销体系也符合这个说法下B2C定义分类,使用公众号实际运行中的分销商B2C(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更接近电商的B2C定义,只是定 义中供货方指厂商、供货商、品牌商,并没有明确包括分销商。
所以,基本可以认为,如果算上实践中的分销商B2C微商,微商B2C分类就是电商B2B、B2C分类的混合。
这是使用公众号体系的微商,更多的是没有使用体系的独立微商,有企业,也有个人,目前,这类微商是主体,所以,微客也不是微商C2C全部,微商C2C也不是纯粹的个人对个人。
以上分析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微商分类有多荒谬,也不是要声明微商形式比电商更灵活,只是大概揭示了网络经营形式原来很复杂。
重要的是:不管电商、微商、还是传统商业业态形态多么各异,划分多么复杂,但是,主体商业要素基本没有歧义,经营主体都只有两类:企业和个人;客户也只有两类:经营者和消费 者。
其它划分都是商业模式甚至干脆就是说法创新,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各种宣传中成串的BC组合,划分只是理论研究和商业活动的需要,除此之外的为了分类而分类的爱好和模式没有意义 。
澄清或说明、理解基本分类和形态说法的意义是:叫什么不重要,模式不是用来忽悠自己的,时刻牢记围绕基本商业要素,才能正确经营行为。
遵循基本原理核心是正确行动的起点,忘记和不理解基本常识是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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